壹玖🌱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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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存在监管责任边界不清、力量不足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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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郑建邦作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其中谈到安全生产监管方面,在以下突出问题:

      安全生产法修改两年来,各级政府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取得积极成效,但也暴露出监管责任边界不清、力量不足、成效不稳等短板弱项。

  1. 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属地监管衔接不紧

      现代产业体系分工细化多元,要求不同层级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监督管理权责清晰、协调顺畅。执法检查发现,应急管理部门如何“综合”监管,行业监管之间、行业与综合监管、行业与属地监管之间如何协调配合,避免重复监管、监管滞后,是监管工作的主要难题,叠加属地监管专业力量不足、责任与资源不匹配等因素,监管部门容易陷入履职困境。具体表现在:

    安全生产法第3条关于“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在领域交叉、行业全链条覆盖等复杂形态下,落实不彻底,“认不清、想不到、管不到”的情况时有发生。有意见反映燃气安全、电气焊作业、即时配送等领域的安全监管责任不清晰,重点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监管范围模糊。房屋安全管理涉及用地、规划、设计、建设、验收、改建、经营等多个环节,部门缺乏统筹协调,易造成监管缺位。相关部门在制定配套标准规范过程中,互相通气配合不够。

      安全生产法第10条关于“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各地还在探索适用,部分新兴行业领域缺少安全标准、运营规范,容易出现监管盲区。

      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的“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落实还不到位,有的地方不标明权力和责任的法律依据,有的权力和责任区分不明确,编制工作不规范。

      安全生产法第10条、第69条关于加强部门合作、联合检查的规定落实不力,各部门之间尚未形成较强的执法合力,联合执法、事故线索举报核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还不健全。

      有的地方反映,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县区行业部门监管与执法相分离,发现的问题必须移交综合执法部门调查核实后才能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监管工作协同不足。

  2. 基层监管力量和能力不足

    一是各地监管队伍人员数量结构普遍呈“倒金字塔型”,加之监管任务重、压力大、追责严,责任与保障不相匹配,“怕管安全”“想方设法不干安全”现象比较普遍,基层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匮乏、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兼职”现象突出。有的地方全省乡镇(街道)应急管理机构共有专职人员1199人,兼职人员1706人,编外聘用人员246人。有的地方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下放乡镇(街道),存在乡镇(街道)承接不住,“放而不管”、“一放了之”的情况。

      二是专业能力不够。监管装备、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不能满足监管需求。矿山安全、危化品安全监管人员中具有专业背景的不足1/3,与75%的要求有很大差距。有的省(区)应急管理系统具备矿山、化工、冶金、安全工程、救灾等履行职责所需专业背景的仅145人,占总数的18.26%,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则更少。基层监管部门到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不知道查什么”,需要处罚时,不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处罚程序,“查到问题不知道怎么办”大量存在。

  3. 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质量不高

    安全生产法第62条规定要严格检查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分类分级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际工作中,有的地方、监管部门除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还开展各级各类“集中攻坚”、“年终检查”等工作,抓安全生产工作的力度很大,实际效果有限。

      监管部门奔波在监管路上,生产经营单位疲于应付,都缺乏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工作作风漂浮,许多显而易见的重大隐患常治长存,有的对已经发生事故的教训无动于衷、不采取针对性措施,甚至把排查整治异化为一个动作,不仅导致屡屡破防,还助长了形式主义。有的地方执法“宽松软虚”问题突出,只检查不整治,或以罚代管代改、罚而不管不改,该重罚的不重罚、该关停的不关停,导致违法违规行为司空见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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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不迎,纵情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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